全国咨询热线:17722859269
当前位置:首页 > kaiyun中国官方网

税筹’型灵活用工平台再现重大涉税案件亟需加强涉税刑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时间:2025-04-11 15:29:12 作者:kaiyun中国官方网

  近年来,灵活用工领域接连爆发多宗税筹相关案件,揭示了该领域内系统性税务风险的严峻态势。2020年,北京布某科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震惊业界,作为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做虚开的案件,其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此后,全国各地灵活用工平台涉税案件频发,部分企业甚至深陷刑事法律纠纷。例如,(2023)沪0113刑初163号判决书中披露,L公司凭借某省税务机关授权的委托代征资格,虚构互联网用工场景,诱导受票企业原有员工或长期合作个体户虚假注册为平台自由职业者,仅提供代发薪资服务便虚开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该平台实际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近期,财新、新税网等新闻媒体报道指出,福建省有十余家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利用员工身份设立多家企业开票,团伙作案特征显著,波及受票企业逾8000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案件正在深入侦办中。灵活用工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警觉,多地正加速制定有关政策以规范行业发展,税务机关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预示灵活用工领域的税务风险在未来将持续高企。

  当前市场上的灵活用工平台主要是采用两种截然不同的业务模式,它们在合同关系、资金流转及税务处理方面存在非常明显差异。

  灵活用工平台最初旨在解决企业用工需求与个人就业意愿之间的匹配难题。在合同关系层面,用工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承揽服务合同》,平台则与企业签署《服务结算协议》,明确资金归集、税费代扣等流程性条款。资金流转方面,企业将含税费的总服务款支付至平台托管账户,平台扣除服务费后,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最终将净收入结算至个人账户。此模式下,平台如同透明管道,既不介入业务实质,也不对服务质量负责,向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仅限于其服务费。

  随着市场需求的演变,企业不仅期望平台快速对接劳动力资源,还希望能够通过平台转嫁社保成本、解决员工侵权责任追偿难题,提供业务留痕功能,甚至代为处理发票开具、临时税务登记等财税事项。在此背景下,服务外包型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下,平台先与用工企业签订服务采购协议,承诺提供服务,再与自由职业者签订转包协议,分配任务。资金流向与撮合型交易一致,但税务处理上,平台向企业开具包含“服务费+务工人员工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助力公司解决进项问题。

  服务外包型盈利模式通过赚取购销差价拥有更大利润空间,因此平台业务大量转向此模式。然而,该模式并未消除大量务工人员难以提供合规发票带来的税务成本,而是将税务成本从公司转嫁给平台企业。平台需自行解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进项问题。在此背景下,“委托代征+税收洼地+核定征收”成为平台税筹的核心策略,委托代征破解所得税困局,税收洼地解决进项问题,核定征收消解个税障碍。平台取得委托代征资质后代缴务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解决所得税问题。但委托代征增加务工人员个税负担,降低参与意愿。平台在税收洼地将自由职业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收入性质从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转为经营所得,利用核定征收政策降低个税。税收洼地负责解决增值税问题。此外,平台在享有财政返还政策的园区设立开票主体,利用财税返还解决部分进项问题,同时将难以消化的增值税加价转移至用工单位。

  部分平台企业发现,既然能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在税收洼地开设享受核定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同样也能帮企业开设享受政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因此,部分平台开始通过引入企业享受园区税收政策牟利,形成“税筹型”平台。更有甚者认为,即使无实际业务发生,上述套利模式依然可行,且票据倒卖的“性价比”远高于真实灵活用工业务,导致政策逐渐异化为套利工具。此类异化操作不断引发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系统性风险,最终在税务机关的强化监管下频频曝光。

  目前,税筹型平台赖以生存的三个政策基础正面临系统性瓦解。委托代征资质的发放受到严格监管,税务机关大幅收紧审批,严控开票主体数量,通过穿透式核查业务实质打击空壳代开、挂靠开票等乱象。核定征收政策亦全面收紧,税务机关从严审核适用条件,仅允许账簿不全、难以查账的特定主体适用,且核定税率普遍提升,以往税收洼地的极低税负率难再觅。税收返还更是打击重点,高度依赖返还赚取利润的业务模式难以为继,成为大量虚开案件爆发的导火索。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清理违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政策力度,多部门联合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白准确地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和差异化财政补贴。审计署工作报告说明税务部门征管漏洞导致税款流失问题,要求强化应收尽收原则。江西、浙江等地已出台文件逐步清理与税费挂钩的补贴返还。

  灵活用工领域触犯逃税罪的情形通常为帮助个人转换或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的一般模式是:平台帮助个人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与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将全日制雇佣关系转化为业务承揽关系,以此来降低税负。拆分收入则是滥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避税。此类行为一旦被查实,个人将触犯逃税罪,平台可能被认定为共犯,面临最高7年有期徒刑。

  灵活用工平台介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场景源于用工企业试图将无法抵扣的劳务成本转化为可抵扣税款的服务支出。平台通过合同重构将劳务人员包装为“个体工商户”,开具服务专票。此类行为常伴随资金闭环操作,即使无个人资金回流环节,税务机关也可能认为平台与公司缺乏业务实质,认定为虚开。法释〔2024〕4号明确规定,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专票罪。涉案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将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重新激活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标准,对平台企业刑事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该文件解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要件是证明开票方收取“开票费”或“税点”后将发票作为商品出售。这种法律适用标准的调整显著扩大了刑事风险边界,使得平台企业的日常开票行为更易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网络货运领域关注度极高的沈氏省心案及某易达案件均以非法出售专票定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致,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首先,平台企业可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代为补缴税款实现刑事责任阻却。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于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个人因资金困难无法补缴时,平台可与税务机关沟通代缴,避免案件进入刑事阶段。

  其次,涉税争议案件中,收入性质认定的模糊性为抗辩提供突破口。平台可与税务机关沟通,从务工人员自主决定服务内容、承担经营成本、建立客户资源池并承担市场风险等方面争取经营所得定性,避免逃税罪嫌疑。

  最后,司法机关判定共犯的重点是平台是否“主观明知”逃税意图及是否提供“实质性帮助”。若平台被欺骗,可主张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逃税故意,系被公司和务工人员利用。

  首先,平台企业系“受到欺骗而虚开”,无虚开故意。公司为套取发票,可能串通员工虚构业务资料,平台基于公司提供的表面合规资料开具发票,在无反证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业务真实。司法实践中,主观过错需满足“明知或应知”标准,若无系统性风控漏洞或故意回避审查,不应对平台做有罪推定。

  其次,有真实业务发生则受票方享有真实抵扣权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平台若能提供完整交易证据,证明用工业务真实发生,则可主张公司享有抵扣权益,平台系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

  最后,财税返还不属于税款损失,适用财税返还政策不等同于虚开。增值税采用“环环抵扣”机制,若平台已按照实际申报销项税额,受票方抵扣增值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国家增值税收入总额未被侵蚀。此外,地方财政返还属于《预算法》框架下的预算支出行为,与增值税税款征缴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国家税款损失。

  首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与之相类似的文章中对该罪名内涵的重新界定,实质上构成了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过度扩展。具体而言,开具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并不等同于出售空白发票,因此,它不应被纳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制范畴之内。这一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中得到了权威阐释。该书精确指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侵犯的法益,乃是税务机关对发票发售的专有经营权,且该罪的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为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而,若行为人的开票收费行为并未触及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专营权,则无法构成非法出售的法益侵害要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论述与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旨在缩小犯罪圈、维护刑法体系稳定性的立法初衷相悖。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尽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上保持一致,但虚开罪的构成要件更复杂。将非法出售的对象不当地扩大至非空白发票,实际上减轻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规避了对“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关键要素的论证义务。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一些本应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的案件,因证据不足而直接以非法出售专票罪论处,进而削弱了虚开罪的适用空间,增加了平台企业被错误定罪的风险,破坏了刑法体系的内在逻辑与平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